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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征求《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2025-09-28 09:02來源: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食品生產經營司 編輯:夏思睿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全面強化食品安全全鏈條監(jiān)管,進一步規(guī)范食品召回管理,市場監(jiān)管總局修訂了《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5年10月24日前將《公開征求意見反饋表》反饋至市場監(jiān)管總局。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登錄市場監(jiān)管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進入首頁“互動”欄目下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fā)送至:dsy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意見”字樣。

三、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海淀區(qū)馬甸東路9號(郵編100088)市場監(jiān)管總局食品生產經營司,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意見”字樣。

附件:

1.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3.公開征求意見反饋表



市場監(jiān)管總局

2025年9月25日


附件1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加強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下同)生產經營管理,減少和避免食品安全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食品的召回和處置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召回范圍】 食品生產經營者發(fā)現或知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明確的安全指標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以及屬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生產經營情形的食品,應當實施召回。

第四條【基本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實施食品召回和處置,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條【職責分工】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食品召回和處置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中心承擔全國食品召回和處置的技術指導工作,組建和管理全國召回技術專家?guī)欤ㄔO全國統(tǒng)一的食品召回綜合管理系統(tǒng)和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臺,負責食品召回和處置的信息監(jiān)測、技術調查、風險研判、效果評估等工作。

省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食品召回和處置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建立或指定技術支撐機構承擔食品召回和處置的具體技術工作,收集、分析食品召回和處置信息。

市、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食品召回和處置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社會共治】 鼓勵和支持食品行業(yè)協(xié)會加強行業(yè)自律,制定行業(yè)規(guī)范,引導和促進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履行食品的召回和處置義務。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鼓勵社會公眾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召回和處置等活動進行監(jiān)督。

第二章  食品召回的實施

第七條【召回形式】 食品召回分為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

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自檢自查、公眾投訴舉報、相關生產經營者通知、監(jiān)督管理部門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于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主動實施召回。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主動實施召回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召回。

第八條【召回等級】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分為三級: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屬于一級召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24小時內啟動召回: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污染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3.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4.未按規(guī)定注冊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生產的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6.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7.添加藥品(含食藥目錄以外的中藥材)的食品;

8.其他可能導致嚴重健康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屬于二級召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36小時內啟動召回:

1.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

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2.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的肉類制品;

3.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

4.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5.摻假摻雜、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6.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的食品;

7.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其他可能導致一般健康危害的食品。

(三)符合以下情形的,屬于三級召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48小時內啟動召回:

1.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食品;

2.食品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guī)定的食品;

3.感官性狀異??赡芪:θ梭w健康的食品;

4.其他需要召回的食品。

食品標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食品生產者應當改正,可以自愿召回,召回程序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召回啟動】 食品生產者主動實施召回的,應當確定食品召回等級,制定召回計劃、召回通知和召回公告,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并隨附召回計劃書、召回通知、召回公告。

第十條【召回計劃】 食品召回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召回工作負責人、聯(lián)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食品名稱、商標、規(guī)格、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批號、數量及召回的區(qū)域范圍;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級、流程及時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內容及發(fā)布方式;

(六)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食品的控制措施;

(七)召回食品的處置措施、費用承擔情況;

(八)召回的預期效果。

第十一條【召回通知】 食品召回通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生產者名稱、食品名稱、商標、規(guī)格、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批號、數量、召回工作負責人、聯(lián)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三)召回等級、流程及時限;

(四)采取的停止生產經營、下架、封存、退回等控制措施;

(五)受理消費者退貨及損害賠償的流程、費用承擔情況。

第十二條【召回公告】 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召回工作負責人、聯(lián)系方式等;

(二)食品名稱、商標、規(guī)格、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批號等;

(三)召回原因、召回等級、召回時限、區(qū)域范圍;

(四)消費者退貨及損害賠償的方式、流程。

第十三條【公示要求】  食品生產者應通過本單位網站或其他媒體和國家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臺發(fā)布召回公告,公示時限不得低于規(guī)定召回時限。

對于明確食品未銷售至消費者且能確定具體流向的,可不向社會發(fā)布召回公告。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追回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風險。

第十四條【召回時限】  為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風險,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召回工作。其中,實施一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實施二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實施三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同意,食品生產者可以適當延長召回時間并公布。

召回時限結束后,消費者提出退回、損害賠償等訴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拒絕。

第十五條【委托方式召回】 以委托方式生產的食品,委托雙方發(fā)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通知對方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排查風險隱患。委托方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主動實施召回,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受托方應當配合委托方實施召回。

第十六條【經營者召回要求】 食品經營者發(fā)現或知悉其經營的食品屬于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立即采取停止購進、銷售、下架、封存、退回食品等措施,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絡交易主頁面顯著位置張貼(公示)生產者發(fā)布的召回公告,向下級經銷商或會員制消費者發(fā)送召回信息等措施,配合食品生產者開展召回工作,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食品召回情況。

第十七條【經營者主動召回】 食品經營者因自身原因導致食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在其經營范圍內主動召回,并在召回通知和公告中特別注明召回原因。

食品經營者召回食品應當告知供貨商、食品生產者。

第十八條【特殊情況召回】 由于無法確定生產者、生產者破產等原因無法實施召回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知悉食品信息后在其經營范圍內主動召回食品。

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故不能實施召回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實施召回,相關費用由召回責任人承擔。

第十九條【相關者配合召回】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fā)現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屬于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食品,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并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食品召回等監(jiān)管執(zhí)法活動。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知悉食品召回信息的,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生產者發(fā)布的召回公告。

第二十條【網絡平臺配合召回】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fā)現或知悉網絡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屬于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依法停止該食品網絡交易服務,立即報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網絡食品經營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并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食品召回等監(jiān)管執(zhí)法活動。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知悉食品召回信息的,應當督促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網絡交易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生產者發(fā)布的召回公告。

第三章  召回食品的處置

第二十一條【處置方式】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處置措施。

第二十二條【補救措施】 對因標簽、標識或說明書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xù)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無害化處理】 對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能夠實現資源循環(huán)利用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將無害化處理情況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就地銷毀】 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病死畜禽及其制品、腐敗變質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就地銷毀,并將就地銷毀情況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

不具備就地銷毀條件的,可由食品生產經營者集中銷毀處理。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集中銷毀處理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時間、地點。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處置方式評估】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能確定召回食品處置方式的,可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意見確定處置方式。

第二十六條【召回和處置記錄】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處置措施時,應當詳細記錄食品生產者名稱、食品名稱、商標、規(guī)格、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數量、采取的處置措施、時間和地點等信息,留存現場圖像視頻資料。

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條【召回和處置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召回食品處置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召回和處置情況。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風險告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發(fā)現食品安全風險的,應當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要求其開展風險排查和研判,采取相關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或者召回。

第二十九條【調查研判】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組織醫(yī)學、毒理、化學、生物、食品、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開展技術調查和風險研判,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調查。

第三十條【風險預警】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應當及時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提示消費者停止食用。

第三十一條【責令召回公示】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召回的,應當通過國家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臺發(fā)布責令召回公告,并顯著標識。

第三十二條【責令召回過程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定期報告食品責令召回和處置情況。其中,實施一級召回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每日報告食品召回和處置情況;實施二級召回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每5個工作日報告食品召回和處置情況;實施三級召回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每10個工作日報告食品召回和處置情況。

第三十三條【監(jiān)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和處置食品情況進行現場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召回評價】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交的食品召回和處置報告進行評價。

評價結論認為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更為有效的措施召回和處置食品。

第三十五條【信用記錄】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召回和處置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對于不主動或不按要求召回的,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公示。

第三十六條【召回監(jiān)督評價】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中心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全國食品召回工作開展技術調查和效果評估。

省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食品召回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食品召回和處置的規(guī)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風險、不主動召回、不按規(guī)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食品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按規(guī)定記錄保存食品召回和處置情況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按規(guī)定履行相關報告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經營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以罰款。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召回和處置召回食品,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情節(jié)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于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和處置食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等相關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進口食品情形適用】  食品進口商或國內代理商、經銷商發(fā)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進口、經營,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召回和處置進口食品,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海關報告。

第四十七條【跨境電商情形適用】 跨境電商企業(yè)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建立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發(fā)現相關食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或獲悉其在境內經營的食品在境外發(fā)生召回時,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已銷售食品并妥善處置。境外跨境電商企業(yè)應當委托一家境內企業(yè),協(xié)助開展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食品召回工作。食品召回和處置情況應當及時向海關等監(jiān)管部門報告。

跨境電商平臺應當督促跨境電商企業(yè)和受委托的境內企業(yè)做好食品召回、處置等工作。對不采取主動召回措施的跨境電商企業(yè),應暫停其跨境電商業(yè)務。

第四十八條【食用農產品情形適用】 食用農產品的停止經營、召回和處置,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修訂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全面強化食品安全全鏈條監(jiān)管體系,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立足新發(fā)展階段食品安全治理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guī)定,按照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2024年11月13日雙周工作調度會議工作部署,以切實解決食品召回工作的堵點、難點問題為導向,推動食品召回工作有效落實,正式啟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修訂工作。

二、修訂過程

食品召回工作涉及面廣、情況復雜、關注度極高。為保證《辦法》修訂的合法性、科學性、有效性,采取實地調研、書函調研多種方式深入開展調研。通過發(fā)函方式先后兩次征求各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意見,共收集建議357條。為確保制度順利落地實施,特邀請部分省局召開專題研討會,結合食品安全監(jiān)管工作實踐,聚焦行業(yè)發(fā)展中出現的新業(yè)態(tài)、新模式以及監(jiān)管實踐面臨的新挑戰(zhàn)、新問題,圍繞修訂意見稿核心條款開展深入研討,形成了《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召回范圍。通過明確召回范圍,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明確的安全指標、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以及屬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生產經營情形的食品,納入應當實施召回的范疇。

(二)確定召回形式。食品召回包含主動召回與責令召回兩種形式,在公告公示流程、召回處置報告提交等方面存在差異化要求,以保障食品召回工作精準、高效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自檢自查、公眾投訴舉報、相關生產經營者通知、監(jiān)督管理部門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產的食品屬于食品召回一級、二級、三級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主動實施召回,并通過本單位網站或其他媒體和國家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臺發(fā)布召回公告,在召回食品處置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報告食品召回和處置情況;未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主動實施召回的,市場監(jiān)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召回,而食品生產經營者一旦接到責令召回通知,則必須在國家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臺上發(fā)布責令召回公告,且公告將強制帶有“責令”字樣顯著標識,以確保責令信息清晰醒目,同時,責令實施一級、二級、三級召回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每日、每5個工作日、每10個工作日報告食品召回和處置情況。

(三)完善食品生產經營及相關者主體責任?!掇k法》規(guī)定了生產委托方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主動實施食品召回,并通知受托方停止生產活動,排查風險隱患。受托方應當配合委托方實施召回。進一步明確了對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等在召回工作中承擔的責任,和配合市場監(jiān)管部門依法開展食品召回等監(jiān)管執(zhí)法活動的要求。以單獨條款形式規(guī)定了進口食品商、跨境電商等相關主體的召回義務和責任,同時,明確了食用農產品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的相關內容。

(四)細化召回等級分級標準。根據《食品安全法》第34條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規(guī)定和第123條、124條、125條相關規(guī)定,參考《食品抽檢發(fā)現嚴重食品安全風險情形參考表》中急性、亞急性的項目類別,依據食品抽檢不合格食品項目及危害程度,按照“嚴重健康損害、一般健康損害和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區(qū)別,進一步細化明確了食品召回等級的具體情形。

(五)調整召回時限要求。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縮短了食品召回啟動時限,以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快速響應,有效降低召回食品帶來的安全風險隱患。同時強調在公告明確的召回時限結束后,消費者提出退回、損害賠償等訴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拒絕。督促企業(yè)開展召回行動,激活社會監(jiān)督機制。

(六)強化能力建設和技術支撐要求。為保證食品召回工作的有效實施,《辦法》明確總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中心承擔全國食品召回和處置的技術指導工作,建設全國統(tǒng)一的食品召回綜合管理系統(tǒng)和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臺,負責食品召回和處置的信息監(jiān)測、技術調查、風險研判、效果評估等工作。各省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召回技術支撐機構或委托省級相關技術機構承擔食品召回的具體技術工作??h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召回情況開展調查或者組織技術機構和專家進行技術分析和風險研判,加強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同時,明確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中心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全國食品召回工作開展技術調查和效果評估工作。省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食品召回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七)補充責令召回法律責任條款。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辦法》增加對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等違反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的條款。加大對責令召回或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經營的處罰力度,依情形可按同批次產品貨值金額進行處罰,以解決由于處罰額度過低,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召回意愿不強的問題。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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