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店里冷藏柜內待售的預包裝食品貯存溫度不達標,廈門市集美區(qū)一家7-11便利店日前被執(zhí)法人員當場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警告處罰并責令整改。
據了解,為了預防食源性疾病的發(fā)生,集美街道食安辦近日聯合集美市場監(jiān)管所,對轄區(qū)學生和游客購買需求量大的便利店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檢查。在檢查中,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位于集源路11-5號的7-11便利店內,存放有需低溫冷藏食品的設備,但貯存溫度卻達不到食品外包裝上標注的貯存條件溫度要求。
“食品未按貯存條件所需的溫度存放,容易導致食品在保質期內發(fā)生變質,滋生細菌?!眻?zhí)法人員指出,該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即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
在執(zhí)法人員的指導下,該店經營者進行了整改,對貯存設備加裝了圍擋設置,使設備達到冷藏恒溫的效果,符合低溫冷藏食品所需的貯存條件要求。
市場監(jiān)管部門提醒,食品貯存不當可能會增加食品安全風險,導致營養(yǎng)成分流失或食物變質,人們食用后易發(fā)生食物中毒,長期食用會危害身體健康。消費者日常儲存食物溫度要適宜。購買回家的預包裝食品,要按照標簽說明的貯存條件和溫度進行存放,并在保質期內食用。食物原輔料要根據其不同特點和要求,選擇在常溫、通風、冷藏(0℃-5℃)或冷凍(-18℃)條件下儲存。所有熟食和容易腐敗變質的食物,應及時冷藏或冷凍,并盡快食用完。(陳泥)